地產法商知識錦囊備忘錄 2

發佈時間: 2001-02-13 1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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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最簡便的方法及最快的速度,學到房地產有關的法商知識呢?在這凡事講求效率及效益的社會裡,想必這是許多人心中的想望和疑問。為此,本雜誌乃精研一套句典式或口訣式的傳授法,設立本專欄以服務讀者,但願使您獲益無窮! 023〔原始取得〕   自建房屋,縱未登記,亦原始取得所有權。 024〔保存登記與原始建造人〕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有權屬於原始建造人。 025〔未保存登記房屋之出賣〕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仍可出賣他人,完成交付,只不過無法辦理產權移  轉。 026〔保存登記與移轉登記〕   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不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必先  已為保存登記。 027〔保存登記〕   保存登記即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028〔保存登記與給付判決〕   房屋在未辦畢保存登記之前,縱經取得移轉所有權登記判決,仍不得逕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 029〔保存登記與移轉登記〕   起造人申領使照,即可辦理保存登記;完成保存登記,方可辦理移轉登記。 030〔起造人〕   建照所載起造人,不一定是興建房屋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031〔建照起造人與原始建造人〕   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不一定就是房屋原始建造人。易言之,不一定因此成為  房屋之原始所有人。 032〔合建與起造人名義〕   合建當事人以第三人為建照起造人,第三人不當然因此即成為原始建造人。 033〔起造人名義變更〕   買受建造中房屋,並不因建照起造人名義變更為買受人,而認買受人已取得  房屋所有權。 034〔起造人名義變更〕   建照起造人名義變更,不等於建物產權名義變更。 035〔買賣不忘點交〕   買賣不動產,不要只顧產權移轉,忘了辦理點交。 036〔過戶與交付〕   「產權移轉」與「辦理點交」是兩個不同動作,是各別發生法律上效力的。 037〔過戶但未點交〕   買賣不動產,只完成產權移轉,未辦妥點交,買受人仍取得所有權。 038〔二重買賣〕   發生不動產二重買賣,以先辦妥產權移轉登記者,應受法律保護。 039〔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實際出資建築者,固然縱未登記,亦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但未完成保存登  記及移轉登記,尚難謂受讓人業已取得建物所有權。 040〔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非依「法律行   為」而取得者,則不在此限。 聯絡人: 莊小姐 聯絡電話: (02)8961-3981 傳真: (02)8961-3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