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滯欠地價稅,致被限制出境,怎麼辦?

發佈時間: 2000-11-21 1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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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人所有之多筆土地因滯欠地價稅,結果被限制出境,稅捐機關也移送法院  將本人上述土地查封禁止處分。請問:最近本人想出國,應如何解除出境限制?                           建築業 洪董事長   答: 一、依行政院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得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若尚未確定,還在行政救濟中,則限制出境之欠繳額度,個人為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且尚不得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 二、從您的問題看來,您應係個人欠稅情形,既然本人已被限制出境,所有之土地亦遭法院禁止處分,顯然您的欠繳稅額及內容已經「確定」,剩下的問題應是如何解除出境之限制。根據前述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   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因此,您應檢視或評估目前的狀況,是否符合前述六款情形之一,俾向財政部聲請解除出境限制。 三、如果您目前的狀況尚無一項符合前述六款規定之一,是否即無解除出境限制之機會了呢?其實也不見得。財政部曾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二三八八號函針對欠繳遺產稅、贈與稅之情形作出釋示,略謂遺產稅及贈與稅欠稅人,如稽徵機關先前已就其所有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免再對該欠稅人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其已限制出境者,應即依本函釋示意旨主動清理,報請解除;嗣財政部又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八五五六號函、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台財關第八七一二五七五六六號函,暨財政部關稅總局以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台總局緝字第八七一○六八七五號函,釋示意旨略謂: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且該禁止處分財產,其價值相當於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得免再對其為限制出境處分,惟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足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則仍得依有關規定限制其出境。 四、所以,您所有的土地既然已經被稅捐稽徵處聲請法院查封禁止處分在案,則依前開財政部之各函示,您應計算一下被禁止處分土地之價值是否已足以抵償欠繳之稅額,答案若係肯定的,即可委託專業人士代函向財政部申請解除出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