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通行該國有土地?

發佈時間: 2000-12-20 0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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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私有土地須橫越毗鄰之國有土地,始能對外與道路取得聯絡時,如何申請通行該國有土地? 〔精解〕: 一、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內(國有土地亦然),除非該他人有「通行權」(民法第七百九十條第一款參照)。 二、如果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這樣的土地稱之為「袋地」,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袋地所有人對毗鄰之周圍地即享有「必要通行權」,此時該「通行地」所有人即有容忍通行權人行經其土地之義務。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並得開設道路,惟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且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三、因此,倘民眾私有土地無適宜之對外聯絡道路,而有通行國有土地之必要時,如上說明,其依法對該國有土地應享有通行權,得向國有財產局當區辦事處提出申請通行權,至於「償金」之計收標準,一般為按照該通行部分國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四、民眾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可依國有財產局八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台財產局二第 84015969 號函、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產局二第 84029478 號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台財產局管第 87024272 號函辦理。 聯絡人: 莊小姐 聯絡電話: (02)8961-3981 傳真: (02)8961-3985